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六十条有效工商、质监、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家具等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挥发性有机溶剂等有害物质的污染。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