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工商、质监、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家具等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挥发性有机溶剂等有害物质的污染。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