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四十五条有效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被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告知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高排放在用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鼓励高排放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