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在本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料,不得擅自拆除、改装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