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条有效在本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料,不得擅自拆除、改装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