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有效在本省销售、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本省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