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有效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