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预留大气流动风道,因地制宜扩大绿地、水面、湿地面积。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