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环境监测、环境评估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单位应当对监测结果、评估结论、设施运营状况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