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领域特点,设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