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应急管理工作专项资金,并确保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