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分析本行业、领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及时提示安全风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