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下列重点事项:

(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设备情况;

(四)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五)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以及档案管理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情况;

(七)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八)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评估和应急演练开展情况;

(九)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

(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当重点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