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监督管理职责,重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一)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其他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事故风险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或者分部分项工程;

(三)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被举报、投诉或者事故风险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近两年曾发生较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其他纳入国家重点监管调度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统筹协调。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