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安全使用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增加荷载、增加层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检查,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