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违法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设置影响逃生和救援的障碍物;
(二)场所有人数限制的,不得超过限定人数;
(三)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应急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
(四)制定火灾、踩踏事故等专项应急预案;
(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监控系统,并定期组织检测、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六)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应急设备,了解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