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制糖、松香加工等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复工复产的,应当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复工复产的风险提示和指导监督。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