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改建公路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当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段;在施工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或者引导标志。施工路段不能通行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在绕行路口予以公告。

通过公路施工路段的车辆和行人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秩序,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不得损坏施工现场及其设施。禁止非施工车辆和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和尚未开通的公路。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