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城市规划区内经过市区的公路路段,可以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改划为城市道路。改划为城市道路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未改划为城市道路的其他公路,仍由公路管理机构按其职责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