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重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所有人承担。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