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第十二条规定,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批准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