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

(二)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

(三)涂改公路标志、标线;

(四)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

(五)泄漏、抛撒、散落物品损坏、污染公路或者载物拖地行驶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

(六)污染、损坏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属于未征收的公路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管理时,应当尊重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