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交通安全和公路畅通无严重影响的,可维持原状,不得重建、扩建和改建;原有建筑物属于危房确需重建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迁出公路建筑控制区,另行安置。拆迁安置办法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