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文测站及其水文资料的保护与利用,加强水文文化宣传和水文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文测站应当面向社会开展水情教育,加强水文化载体建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