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从有关专项经费中安排相应的比例用于水文测报和水文基础设施建设,以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山区及边境地区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采取财政扶持政策,保证这些地区的水文事业与其他地区同步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