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组织审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