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水文机构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质状况和纳污能力进行动态监测、评价。跨国界、省际河流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跨国界、省际河流水质状况的监督管理,组织水文机构加强对跨国界、省际河流的水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