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辖区水文机构及有关部门建设旱情灾害监测系统和洪水预报预警系统,加强对重点旱区、大石山区旱区的旱情监测和主要河流的洪水监测。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