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七条有效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自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一万元的罚款。物业服务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第九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