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未按时报到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