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将物业服务合同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