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不移交或者补齐资料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