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八十三条有效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督促业主按照届时适用的标准补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