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六十六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指派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到岗之日起三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到,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参与社区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