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指派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到岗之日起三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到,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参与社区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