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章 粮食安全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红线,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粮食种植结构,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