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黑土地保护法律、法规,加大黑土地保护力度,增施有机肥,鼓励用养结合耕种模式,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还田、深松深翻、免耕少耕等保护性耕作技术,综合采取农机、农艺、工程、生物等措施,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持续提升黑土地质量。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对黑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擅自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污染黑土地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黑土地保护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