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