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