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城乡共享,鼓励和引导城镇优秀教师、青年教师到乡村轮岗,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招募优秀退休教师到乡村和基层学校支教讲学,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推进城乡教育共同体建设,加强农村幼儿园建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