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