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推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向绿色农产品精深加工转型升级。鼓励和支持建设标准化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等基地。支持发展适合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农产品加工产业,支持县域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培育粮食、畜禽、特产等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推动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园区聚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