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园艺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发展鲜食玉米、蔬菜、瓜果、食用菌、苗木花卉、中药材等特色产业,支持发展设施农业。支持建设产业强镇、现代农业产业园、特色产业集群,构建“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发展格局。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