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探索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做法。鼓励在创新示范区和开发区等区域内开展先行先试,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优化营商环境做法。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