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二十三条有效编制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终端、线下政务服务机构等渠道发布并及时更新。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