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经营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