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经营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