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向经营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经营主体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