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目录管理,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统一平台,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优化招标投标流程,推行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因使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额外向投标人收取费用或者增加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难度。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参与。不得违规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和明显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条件,不得违规设立各类预选供应商、预选承包商名录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