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二条有效推进经营主体年度报告涉及社保、市场监管、税务等事项的“多报合一”改革。经营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已有的信息,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共享,经营主体无需重复提交。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