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保障少数民族的民族平等权利第十三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招收职工、部队征兵和学校招生时,对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公民不得因民族成成份、风俗习惯、语言不同拒绝录用、招收少数民族公民。对少数民族人员参加招聘干部、就业文化考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照顾。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或者以少数民族职工为主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工时,应当以招收该少数民族公民为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