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保障少数民族的民族平等权利第十条已修改少数民族人口占全村总人口30%以上的村,可以称为少数民族聚居村。少数民族聚居村的确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确认,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