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拒绝、阻碍林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